(四)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提出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节能项目;
(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废弃物、城市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等示范项目;
(三)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的其他项目;
(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编制、方案编制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于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可采用贴息、补助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贴息为主。
(一)贴息。对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助。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开展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编制、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重视循环经济工作,相关制度完善,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