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实施工作,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共同负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循环办依据我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工作,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并进行公告,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与跟踪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