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新局面,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水上安全、有序、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两个办法”)的实施,是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继《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两个重要法规,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确保水域安全的可靠保障,是我省多年以来对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首次划清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利于促进我市水上安全监管,推进我市水安全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提高安全效能,推动我市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近年来,随着索风营电站、构皮滩电站等大中型电站的建成,我市水域面积急速扩大,库区水域综合功能增加,各类船舶需求迅速攀升,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两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库区水域安全管理,遏制库区水域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全力防范水上各类事故,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