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保持合理的范围内。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控制在3倍以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的前提下,经审批可暂时保留,实现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2倍的部分,按2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3倍的部分,按6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