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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给所属各事业单位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三)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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