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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督查组《关于全区实施“双百亿工程”进展情况的督查报告》的通知

  四、加快推进“双百亿工程”的几点建议
  (一)快速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011年3月15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要求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开始、2013年底结束,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为实施阶段。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兼并重组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建议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自治区政府研究解决。要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督导组,协助相关盟市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发改、经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方案,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涉及的相关证照登记、变更等,实行倒排进度、限时办结,确保今年底通过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新增4-5个百亿元企业,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二)加快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我区地处边疆,地域广阔,工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土地供应、环境制约等方面亟待实施差别化政策。建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同国家有关部委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深入对接,就落实差别化产业政策等具体事宜争取国家支持,把协议精神变成具体政策,把具体政策变成具体项目,将差别化产业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落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定期考核和检查督办办法,层层抓好落实。继续执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政策,进一步加快项目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集中限时审批。
  (三)加大生产要素供给力度。建议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对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荒地、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实行差别化政策。要统筹配置土地资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适当向工业用地倾斜,并优先满足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园区和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提高用地指标利用效率,盘活批而未供用地指标,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项目投资强度标准,对闲置两年以上未利用的预留土地依法收回后重新分配,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和淘汰产业、破产倒闭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一般商业和住宅用地规模,严格依据园区准入标准把握项目供地规模。建议自治区水利部门切实搞好水资源利用规划,统筹利用区域内水资源,保障工业用水需求。加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推进区域内水权转换,探索跨省区水权转换。建议铁路和电力部门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园区的运力、电力等生产要素供给力度。
  (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在企业融资方面,要认真落实内党发〔2011〕9号文件关于强化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扩大重点培育企业授信规模,建立重点培育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并在地方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和区内商业银行设立重点培育企业专项贷款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重点开发区(园区)创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积极探索银行、园区、企业三方封闭运行的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在园区融资方面,自治区应建立“以奖代投”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开发区(园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做大做强。
  (五)严格落实资源配置政策。按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对已具备配置煤炭资源条件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对达不到资源配置条件的坚决不予配置,防止变相套取资源。建立配置煤炭资源项目投资评估监督机制,确保投资到位,对已配置资源但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收回矿权。对跨盟市配置资源的,建议由盟市汇总,自治区政府一次性核定总量,3年不变,盟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配置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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