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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核准管理制度。
  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旗县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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