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11〕128号 2011年11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级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由盟市管理的项目,如需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继续提供支持性文件的,应由盟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凡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由自治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保投资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1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目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盟市、旗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盟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盟市级、旗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为2011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中,具有供水功能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千瓦以下风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的项目中,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