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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一)不系安全带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停车的;

  (三)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八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九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四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四千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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