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指示的;
(五)通过路口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六)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七)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
(十)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十二)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或者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四)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五)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十六)挂车载人或者不按规定牵引车辆的;
(十七)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影视节目的;
(十八)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九)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十)向道路上抛洒物品、遗洒或者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二十二)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二十六)连续驾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七)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八)不按规定在道路上试车的;
(二十九)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
(三十一)机动车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喷涂放大牌号的;
(三十三)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十五)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三十六)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或者校车未喷涂校车标志的;
(三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十八)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的;
(三十九)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四十)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十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十四)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四十五)使用非教练车、无教练学习驾车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四十六)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车、驾车牵引挂车的。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未减速通过施工作业路段的;
(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八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