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申报,由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五)企业(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的选派方式、相关部门的选派比例,并按照评审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同时,要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和企业情况数据库,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论证。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协调相关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切实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八、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等规定,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为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九、附则
(一)企业(单位)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对企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项执行。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综合配套计算。
(二)除明确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外,滨海新城江滨区参照执行的政策兑现资金,由滨海新城江滨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