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图2份(盖有规划部门印章的总平面图1份,蓝图1份);
5.场外给排水总图1份;
6.建筑、给排水、暖通专业施工图各1套;
7.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须提交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8.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六)向市建管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建管窗口)提交的资料:
1.送审表2份;
2.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各1份;
5.有资质的面积核算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核算报告》1份,加盖该核算单位专用印章的建筑专业施工图1套;
6.扩初设计图及批文各1份(该资料由经营性项目提供);
7.建筑总平面图1份;
8.建筑施工图5套、其他专业施工图4套;
9.结构计算书1份、民用建筑节能计算书及采用非指标法的建模电子文件1份、空调工程的负荷计算书1份;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份;
11.非本市勘察、设计单位进绍单位备案及合同备案证明。
第八条 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专项审查。
第九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初审。建管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施工图联合审查阶段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当即发放资料移送单,并分送到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
(二)集中会审。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对申请人报送本部门(单位)的各项资料进行专项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签收资料移送单,并返还给建管窗口。建管窗口在收齐资料移送单回执后,召集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根据会议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统一启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由建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意见书,并告知其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联络方式及联系人),转送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或预受理意见,以及消防审查(审核项目或备案项目)分类意见;向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告知施工图联合审查正式启动。
对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由建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意见,转送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向申请人出具的不予受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