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已依法取得施工图审查之前各项行政审批批文及证书;
(二)建设工程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已完成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申请人自愿选择本规定确定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方式。
第七条 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向市规划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提交的资料:
1.施工图规划审查申请报告1份;
2.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1套(盖有面积计算章)及光盘;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场外施工图纸,包括场外环境设计图2份(道路位置、标高、围墙位置、围墙方案、出入口、景观绿化、建筑小品)、管线综合图1份、总平面图1份及光盘;
4.发改委批复(立项、备案或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复;
5.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核算报告;
6.规划方案确认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二)向消防绍兴市支队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以下简称消防窗口)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1份;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1份(预审时暂不提供);
5.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设计文件:
(1)消防设计说明书(封面盖设计单位公章,扉页有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手工签名);
(2)总平面图(包括区域位置图和总平面图)1份,场外给排水总图1份,场外电气总平面图;
(3)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
(4)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施工图各1套;
(5)钢结构结构专业施工图1套;
8.特殊项目增加:
(1)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2)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向市气象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以下简称气象窗口)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