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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71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及办事效率的工作意见》(绍市委发〔2009〕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以下简称施工图),是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包括方案设计图和初步设计图、装饰、幕墙、网架、智能化专项设计施工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各类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完成”的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与相关部门(单位)一起进行集中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先在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共同管辖范围内,由本级部门审批的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市区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网络环境,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市建管局履行具体审查项目的组织、牵头、协调职能,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协调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送达结果等工作。
  市规划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专业图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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