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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对跨省市、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并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奖励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五)由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9.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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