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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4、罗源湾港区物流园区
  罗源湾港区物流园区位于罗源湾港区,规划用地约为11000亩,划分为罗源湾南岸片区和北岸片区。南岸片区:即可门港经济区物流区,建设成为以铁矿石、煤炭、石化产品及钢铁原材料等工业物流运输和仓储功能为主,集散货物流、仓储加工为一体的区域性、铁路运输型的综合物流中心。北岸片区:建设成为服务于钢铁冶金、建筑材料、电力能源、船舶修造为主导的临港产业集群物流中心。罗源湾港区物流园区立足罗源湾港区发展成为福州港深水外港、福建省重点发展的“两集两散”港区、海峡西岸经济区主枢纽港之一,依托临港产业集群和完善的港口交通集疏运网络,建设成为以铁矿石、煤炭、钢铁原材料物流运输为主的综合性运输型物流园区。
  5、空港物流园区
  空港物流园区位于福州长乐国际空港北部货运站区域和空港工业集中区物流配送中心,规划用地约为1500亩,建成集货机坪、货运站、快件监管中心、邮政转运站、海关监管仓库、综合业务楼和空港工业集中区物流仓储设施为一体的综合性航空物流园区。空港物流园区充分发挥航空运输的快捷便利优势,依托长乐国际空港和空港工业集中区,以国际物流为主,主要承担高附加值产品、高科技产品、保鲜货物和邮政快递的国际快运业务并逐步发展空港保税业务,建设成为我国东南地区对台航空货运枢纽、航空物流的重要结点。
  6、杜坞物流园区
  杜坞物流园区位于福州主要铁路货运站杜坞站,规划用地约为1500亩。杜坞物流园区充分发挥杜坞站是我市峰福铁路、向莆铁路、合福铁路线汇集点的铁路货运枢纽优势,设有铁路作业区、集装箱堆场、物流功能区和综合商务服务区,具有铁路运输作业功能和配送、仓储、分拣、商品展示、信息管理等物流功能,为铁路整车、零担货物提供公铁联运、中转仓储、分拨配送等物流服务,建设成为集信息化、公铁联运、城市配送等物流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物流园区,满足我市生产资料运输需求和城市配送业务需求。
  (二)若干个物流分拨中心
  规划选址在福州三环高速公路的东、西、南、北部,建设福州区东部物流分拨中心、西部物流分拨中心、南部物流分拨中心和北部物流分拨中心,主要功能是城外运向福州市区内的货物集中在物流分拨中心,“化整为零”进入城区,统一配送;城内运向城外的货物也集中在区物流配送枢纽中心,“集散为整”流向城外,统一运输。我市通过规划建设四大物流分拨中心,保障福州市区货畅其流与交通安全,实现物流配送与交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东部物流分拨中心
  位于连江江南,规划用地约为1800亩,建设钢材、金属货运枢纽站、展示中心、电子商务中心、交易批发中心、流通加工中心、包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等综合分拨中心,实现商流物流集约化、规范化、电子化。
  2、西部物流分拨中心
  位于闽侯荆溪镇,规划用地约为1000亩,包含苏宁电器物流配送中心等家电连锁商店物流配送中心群,建设家电等产品货运枢纽站、物流配送中心、售后管理中心、客服管理中心、信息数据中心及配套设施,建立提供采购、仓储、配送、售后一系列服务的供应链模式。
  3、南部物流分拨中心
  位于闽侯县南通镇,规划用地约为2000亩,建设货运枢纽、展示中心、电子商务中心、交易批发中心、流通加工中心、包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等综合分拨中心,提供城市配送和农副产品物流、建材、冷链物流和汽车及配件用品物流服务。
  4、北部物流分拨中心
  位于晋安区益凤、汤斜、园中及周边,规划用地约为1000亩,建设烟草等货运枢纽站、电子商务中心、流通加工中心、包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等综合分拨中心,满足城市配送和铁岭、杜坞和软件园等园区的物流配套服务。
  (三)三大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群
  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是为产业集群、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消费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
  (1)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产业集群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考虑到工业园区的布局和产业集群的特点,在工业园区内与产业集群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中心。同时以物流、配送中心作为中心枢纽,在客户集中地和工厂附近设置送货结点。
  (2)为新农村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新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响应商务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虑农业生产生活需要和已有农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特点,在农业生产带与农产品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配送中心。根据布局方案,提出在福州仓山、晋安、马尾、闽侯、连江、福清、长乐、罗源、闽清、永泰设置农村生产生活资料配送中心,实现福州市社区之间、农村乡镇之间1小时物流配送经济圈。
  (3)为城市消费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城市消费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和商业网点布局特点,在物流园区内与商品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配送中心。同时以配送中心作为中心枢纽,在客户集中地和居民生活区附近设置送货结点。
  七、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制约物流业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
  列为扶持的重点物流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列为扶持的重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制度,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由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认定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
  (二)加强用地扶持保障
  1、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2、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3、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4、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税费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
  便利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物流办)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口岸通关便利。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优质服务。对榕台直航货物通关,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
  (四)落实税收优惠
  1、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3、对制造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5、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6、福州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办法实施。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立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园区建设、物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3、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福州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中心,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4、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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