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