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六)是否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勘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重大施工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八)勘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五、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时间:2011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探矿权人按照要求向当地国土分局报送年检材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
(三)各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四)市局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符合、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各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6、新开工项目需填报开工报告。
(二)各相关分局在现场核查、初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将探矿权人报送的材料于2012年1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局在分局年检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总结、统计,于2012年1月底将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报送国土资源部。
七、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由市局在勘查许可证上加盖专用章,并填写年度检查日期。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