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补偿方案,加大统筹管理力度
筹资水平确定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完善“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市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市内市级医院不超过75%,市内省级医院不超过70%,市外医院不超过6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限额还要适当提高;门诊补偿比例控制在30至40%之间,并限于(统筹地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各地可根据保障水平,适当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的范围,逐步提高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儿童孤独症、血友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或治疗方式)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2012年,全市继续将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全面开展对农村儿童白血病与先天性心脏病等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扩大试点病种。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加大指导、管理力度,在方案设计的关键环节和参数上,实现逐步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为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市级统筹打好基础。
四、加强基金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行网上公示。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