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我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全市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继续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2012年各县(市、区)参合率要继续稳定在95%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达到400元以上,其中市辖三区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0元以上,瑞安市、乐清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50元以上,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人均筹资水平达到500元以上,文成县、泰顺县人均筹资水平达到400元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
二、增加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2012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要相应提高,要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以上;市级财政在2011年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对市辖三区补助标准,增加标准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增量分成”的比例承担。对欠发达6县人均补助保持原补助水平不变。农民个人筹资原则上占人均筹资额的30%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救助,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群众其个人缴费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按《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48号)执行。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