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指导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收入核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地税、国税、金融、公安、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工商、人力社保、审计、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统计、监察、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