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对象: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
4、审批条件:(1)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2)企业改革经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批准;(3)土地权属清楚;(4)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经过合法评估;(5)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符合规定。
5、审批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3)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涉及资产重组的必须附有资产重组方案);(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附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涉及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需要提供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和地价评估的备案材料(上述“初审”是指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地价评估”是指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6、审批内容:(1)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2)土地资产处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3)转增国有资本金数额。
7、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8、审批程序:(1)申请: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资产处置审批;(2)审查:根据国家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批准:依法批准,出具批复文件;(4)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
9、收费情况: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备注:除涉及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需要审批外,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或以出让、租赁方式、保留划拔方式处置的,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承接机构: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需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下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余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预审。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