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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对省政府2009年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决定下放56项,取消47项,转变管理方式206项,保留379项。其中,涉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部分,保留行政许可项目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临时用地审批权、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一大举措,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服务社会。

  二、规范办理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

  1、承接机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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