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或者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使用机械开挖、拆除作业的,应当配备水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除需要开挖的区域外,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
(六)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第八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房屋建设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1.8米以上围挡;
(二)施工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方式进行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道路与管线施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四)闲置7日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和管线采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