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令
(第130号)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水泥、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个人自住房屋拆建除外。
第四条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市容管理(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二章 防治扬尘污染
第六条 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作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防治扬尘污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