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申报“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企业以欺骗手段获得“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除撤销其称号外,六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附:1.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2.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3.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
附1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