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每个计40分;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每个计20分。两项累计不超过100分。
六、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公章);
(四)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由海关出具的企业2008-2010年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和2007-2010年申报类别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证明(海关出具的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进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母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七)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汇总表(加盖公章);
(八)标注有产品品牌名称、加盖海关验讫章和报关公司章的2010年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通过国际通行的有关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十)获国外产品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专利、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实验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参与国际、国家、省、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五)经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8-2010年度研发投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公章);
(十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认定程序
初审与推荐: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评分标准,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并负责初审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备选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厅(科技处)。
复审与评议:我厅将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备选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组成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反馈与确认:我厅将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反馈各地(集团),并进行公示,受理申诉和调查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并向获得称号的企业颁发证书及牌匾。
八、监督管理
“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品牌企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获得称号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厅将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