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主品牌产品出口150分。其中,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排名10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按《中国海关进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100分,依次等差递减。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排名50分。对申报企业2010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50分,依次等差递减。
(二)质量评价(160分)。
1.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90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并在有效期内的;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每通过一类认证得30分,累计不超过90分。
2.获得国外产品认证(70分)。
申报企业的主要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的,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三)研发创新能力(300分)。
1.自主知识产权(60分)。
(1)中国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60分;
(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2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经登记的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2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2.参与标准制定(60分)。
申报企业为2006年以来发布的、与其主要产品相关的标准制定单位,其中:
(1)为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6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60分;
(2)为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30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15分;
(3)为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为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的,计15分,为参加起草单位的,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0分。
3.研发机构(90分)。
(1)已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90分;
(2)已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计30分,累计不超过60分;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2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90分。
4.研发情况(90分)。
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分档记分,其中,0.5<~≤1%计20分、1%<~≤2%计50分、2%<~≤5%计70分、>5%计9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
(四)社会评价(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