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和省属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2008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0年净资产为正。
(三)申报类别商品(按《中国海关进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珠三角地区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300万美元。属轻工、纺织、农产品、生物医药(含中药产品)等的珠三角地区不低于400万美元,非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六)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七)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因重大质量问题、侵权行为等遭国外机构退货或索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其中,全球化经营440分、质量评价160分、研发创新能力300分、社会评价100分。需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2008年加权系数为0.2,2009年加权系数为0.3,2010年加权系数为0.5。
评分体系结构图(略)
五、评审指标及分值
(一)全球化经营440分。
1.商标注册(60分)。
(1)商标注册时间(20分)。
申报企业的商标首次在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3年(含3年)以下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境外注册商标(40分)。
在主要出口市场注册商标,每个计4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4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简称“WIPO”或“OMPI”)国际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每个计4分,累计不超过40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1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40分。
2.境外机构(80分)。
在海外设立且正常运营的营销机构、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每个计10分,累计不超过80分。
3.出口情况(300分)。
(1)国际市场占有率70分。对申报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出口额按《中国海关进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排名计分,第一名为满分70分,依次等差递减。
(2)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80分。对企业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申报类别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率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进行比较计分。低于或等于当年度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不得分;大于全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的按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8分,累计不超过80分,三年得分加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