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市本级或者区(县级市)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服务的提供机构)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在竞标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低价者得”为原则,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合同到期即由购买服务实施主体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金来源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
七、资金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人大、社会的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并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