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事权划转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市财政部门划转的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事权下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四)市、区(县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五、其他
(一)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和《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政府令第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政府根据其法定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