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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将项目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分为3种情况处理:

  1.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如有非税收入,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非税收入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自收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审批管理费用支出。若有剩余,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中央、省、市政府对项目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对《决定》要求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虽无收入来源,但市本级有专项安排管理经费的,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既没有收入来源,市本级也未安排专项经费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3.鉴于2011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已上报市人大审议,其中部分拟下放项目的非税收入已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对上述项目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为基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从2012年开始,按照上述第1种情况执行。

  二、操作程序

  (一)对《决定》要求市下放给区(县级市)的事权,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级市)相关业务部门参考市法制办制订的《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的格式文本,签订相关委托书或协议书后,送市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划转。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事项名称)委托书》或《关于移交××(事项名称)的协议书》确定的经费数额,通过财政专项补助形式将经费划拨给所在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二)在事权下放过程中,原市有关单位(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接收事权后,应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后,方可由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开展新一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

  (三)从市和区签订下放协议或委托合同之日起,在此之前发生的各项合同约定的开支,均应由中标单位通过原有渠道申请支付;在此之后发生的剩余款项向区(县级市)申请支付。市财政向区(县级市)划拨的款项中,相应扣除由市本级已履行合同发生的开支金额。

  三、资金管理

  (一)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划转经费后,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相关经费编入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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