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工作,保障事权下放后工作能顺利开展,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事权下放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市将下放区(县级市)管理的64项事权,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财力保障。
(一)成建制整体下放。
市本级事业单位成建制整体(包括编制、人员、事权管理)下放给区(县级市)管理,由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支出后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
(二)专项事权下放。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下放。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退管服务、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2.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项目下放。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以上专项事权下放,按照“财随事转”的原则,市财政以上年度财政拨款数划转经费给相应的区(县级市)。市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经费的社会工作专项服务事权,属于区(县级市)单位部门职责的,下放后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