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每年对各投融资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确认而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市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对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私自举借的,对有过错的投融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