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一)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偿债资金等内容进行监管,履行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加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核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