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投资总规模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对项目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建设单位、分部门下达,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再下达。
(四)各投融资主体需要融资投入的非经营性续建项目(需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融资总规模编制年度融资投入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1.建设项目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其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2.建设项目由市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相应投融资主体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承包发包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需要追加用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追加用款的,在不超过项目工程总预(概)算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二)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材料费用涨价,原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的,由中标单位负责,不得追加工程款;原合同没有明确的,须经原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的报批程序:
1.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和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
2.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凭变更审批部门的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