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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城建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城建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城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环节,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并依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做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拨款工作。

  (一)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下达。

  (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每年初,各建设单位(包括城建投融资集团)根据城市建设近期实施规划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本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报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经其共同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总规模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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