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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外,执法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3.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款中的“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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