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快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22.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巩固“新农保”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24.推进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将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办法,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
(九)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25.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共享机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
26.推动重点人群参保。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7.强化参保续保帮扶。巩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果,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鼓励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政府补贴引导等措施,帮助困难断保人员续保缴费。
28.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严格执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加大欠费追缴力度。从严监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基金收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的全程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29.着力提高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制度。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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