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二、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