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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11]1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11〕10号)


  宁波市2011年度计划指标第十八批次(东钱湖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于2011 年10月22日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1〕第032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9.3526公顷,其中农用地7.9874公顷(耕地3.9642公顷,林地3.4199公顷,交通用地0.47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293公顷);建设用地1.3652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上水村9.3526公顷,其中农用地7.9874公顷(耕地3.9642公顷,林地3.4199公顷,交通用地0.47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293公顷);建设用地1.3652公顷。具体位置见项目勘测定界图,已交村委会。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明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9〕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农业人员安置主要通过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解决。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先前与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等成果资料为准。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的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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