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同时,要提高医疗救助工作透明度,建立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程序。牵头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的数据衔接,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的数据衔接,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落实工作责任,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按照济南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敷衍塞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或者无故推迟救助时限;
(二)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三)帮助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四)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有关证件,对冒名顶替人员产生的诊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帮助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且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严重干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