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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市、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参保资助和门诊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一)参保资助。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0000元,但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7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未经相关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的;
  (三)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八条 建立医疗救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在经办管理、就医信息、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衔接,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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