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民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医疗费用的优惠和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三)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参保资助;
(四)个人负担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五)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管理和实施。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开展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