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财工〔2011〕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财政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规定程序对原《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粤财工〔2006〕1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粤财工〔2006〕11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