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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 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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