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 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