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
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保障住院为主,兼顾普通门诊;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及缴费的核定和待遇的支付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基础信息的录入。
财政、地税、民政、残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
(二)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
(三)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
(四)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温州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