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3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201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牵头,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二、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附件2)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州政府法制办视具体情况报州政府审定。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依照《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办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职责权限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附件3)要在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并于2012年1月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