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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八)事故隐患情况: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难易度分析、治理方案;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对前款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有关事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记入台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因生产经营项目性质而存在的难以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做好长期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具备消除条件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消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经内部审核,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企业班组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标准;

  (三)督促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分析研究,协助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问责,但依法专属的责任不得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其他方式推诿给下属。

  第三十六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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